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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制度或将重新确立

2010-08-15 10:19:19 字号:

      国务院法制办上月19日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拟重新确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有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及拆解设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据介绍,《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内容。

      二是重新确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制度。

      三是增加规定了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中的责任。

      四是补充、完善了加强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

      据了解,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8月19日前浏览“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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